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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来源:山西日报   2007-9-8 21:01:42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性骚扰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视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对家庭暴力说“不”。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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