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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考察领导干部工作规定
  2007-9-11 9:38:05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改进和规范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察领导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没有职位空缺不得进行选拔任用考察。
  第二条 选拔任用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确定和组织进行,任何个人无权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其 指定人选进行考察。
  第三条 考察领导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其他部门的干部参加。
  考察双重管理的干部时,考察组由主管方和协管方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考察领导干部要坚持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选任考察相结合,既要看民主推荐票数,又要看历年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第五条 考察领导干部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考察对象的拟任职务、职责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制定具体的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与干部监督、纪检、统战、巡视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信息,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四)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考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或考察对象公示,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公开考察对象、考察组人员组成、驻地、电话等,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个别提拔任职时,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五)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委托审计、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六条 考察领导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员不足30人的,可扩大到全体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察领导干部如需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应由考察组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本系统及其他熟悉了解其情况的人员中确定。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考察组应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问题可移送有关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
  第九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需经考察组全体成员认真讨论研究,有关考察人员需在汇报材料上署名签字。
  第十条 考察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严格按考察方案、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严格照章办事。不得擅自行事,自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十一条 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考察情况。不得参杂个人好恶,随意夸大、缩小和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二条 考察组成员要严谨细致,讲究方法,确保考察质量。不得敷衍了事,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考察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组织授权,不得泄露考察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不得借考察之机拉关系、谋私利;不得接受超标准、超规格的接待;不得与考察对象单独会面,更不得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或礼品。
  第十五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对象涉及本人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和考察人员对考察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考察中工作不力或违反考察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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